
一、援助对象
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和单位职工。
二、援助范围
主要是维护农民工和单位职工的劳动权以及由此涉及的其他权利。
1、劳动争议案件。
2、与劳动权益失联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大案件。
三、援助形式
1、普及法律知识。2、提供法律咨询。
3、代写法律文书。4、指导、参与协商、调解。
5、代理仲裁、诉讼。6、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援助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最低家庭认定标准的农民工或困难职工。
(2)虽然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受严重侵害,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2、对申请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提供援助;申请代写法律文书的,案情简单的,应当提供援助;案情复杂的应当符合上一条的规定。
五、援助程序
1、职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2)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咨询电话:(0476-56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