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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尔沁公安查处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 11月05日 发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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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可能会因一时冲动或情绪失控

    说出一些伤人的话

    可你知道吗

    有时侮辱他人并非简单的道德问题

    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月26日

    施介派出所查处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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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施介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小区内有人因挪车发生口角。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违法行为人王某与李某两人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在群众围观下当场辱骂李某。民警通过询问在场证人等方式,查明事件经过。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公然辱骂他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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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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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温馨提示

    良言一句三冬暖

    恶语伤人六月寒

    公开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

    相互尊重

    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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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来源:平安科尔沁

    编辑:周玉欣

    初审:王盛楠、吕飒然

    复审:迟晓明、白杨

    终审:夏飞

    新闻热线:0475-821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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